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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岁男孩被树木压伤 砍伐者与监护人共担责
2014-04-08 13:13:12   中国房产网   评论:0

 

  男子在砍伐树木时未尽安全防范义务,致使砍伐倒下的树木压伤一男孩的大腿,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,男孩遂诉至法院。日前,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9岁男孩被树木压伤的身体权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吴有才赔偿原告小吴经济损失5505.45元。

  2013年6月1日约11时,被告吴有才在砍伐桉树过程中,倒下的桉树将原告小吴(男,9岁)的左大腿压伤。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6月12日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8天,用去医疗费5598.5元(含门诊费235.4元在内)。医院诊断为:左股骨髁上骨折、血瘀型。事发后,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元,后经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泗民村委员会主持调解未果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
  原告小吴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吴海业护理,并提供青海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,以证实吴海业在该公司工作,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、工资表予以佐证。

  法院认为,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在砍伐桉树时,应当预见到桉树倒下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形,而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疏忽监督管理,致使桉树倒下时压伤原告的左大腿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,被告存在主要过错。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出现在存在危险性的伐木现场,从而导致受伤,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。参照2013年度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》,原告的经济损失有:1、医疗费5598.5元(含门诊费235.4元在内);2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(40元/天×28天);3、护理费为1575元(56.25元/天×28天)。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8293.5元,应由原、被告按3:7比例分担,即被告承担5805.45元,扣除其已付300元,被告尚应赔偿原告5505.45元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条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六)项、第十六条的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港北法院:黄丽丽 陈珠恒)

责任编辑:lipeisheng  来自:中国房产网综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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